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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錶網路創業廣告行銷軟體規劃外籍看護高雄全套服務被查到才還車 公訴罪無關車主告否

〔自由時報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海軍蘇澳東海營區郭姓少尉軍官,涉嫌偷竊腳踏車代步,經警查獲送辦;檢察官認為郭只是偷車代步,事後將車歸還,無取得意圖,屬於「使用竊盜」,為刑法所不罰,再加上車主不要提告,全案不起訴處分;只不過,民眾批評又是恐龍案例,質疑車主若不報警找得回車嗎?被告是在警方查到才還車,又不是主動歸還,竊盜是公訴罪,與車主告不告無關,這樣都不算竊盜,根本是變相鼓勵犯罪;檢察官說,這種案件很常見。

警方調查,24歲郭姓少尉9月17日傍晚,在蘇澳火車站前,竊取他人未上鎖的腳踏車,騎到服役的海軍東海營區停放,21日再從營區騎到車站原處停放;30日以同樣手法,竊取張姓女學生停在車站前的腳踏車,做為車站到營區間的代步工具,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獲郭嫌涉案。

郭某坦承騎走腳踏車,但否認竊盜;他說,聽說蘇澳火車站前有一堆沒上鎖的車,可以先騎再還,他多是週一或週日收假時,到車站騎走別人的腳踏車,週五放假再騎到車站歸還,9月30日當天大雨,穿雨衣、撐傘步行到營區至少要10分鐘,他才會貪圖方便,騎乘別人腳踏車,他都會歸還,也知道錯了。

案發後3天,郭請營區同袍將車騎到警局,車主查收並無損壞;女學生說,不要提出告訴,對郭所述沒有意見,只是希望不要再犯,也可能是自己腳踏車沒上鎖,讓被告誤認可以使用。

檢方:須有取得意圖 使用竊盜不罰

宜蘭地檢署將全案不起訴,檢察官認為,竊盜罪的成立,除客觀須有竊取行為,主觀還要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也就是所謂「取得意圖」,若只是「使用意圖」,在不使該物質變或減低經濟價值條件下,加以使用後交還原所有人,屬於「使用竊盜」為刑法所不罰。

律師林國漳說,「使用竊盜」在法律上有不同見解,將他人所有財物予以利用,使自己受益或做同等支配,仍可依竊盜罪論斷。


文章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偷騎單車歸還-不起訴惹議-202412075.html黃金5PK各種點擊付費廣告軟體黃金梭哈凍頂烏龍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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